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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道**里**楼**楼**号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3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冀B2****小型机动车沿大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华道口时,与沿大里路由北向东左转弯的朱某某驾驶的吉JG****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经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161.75mg/100ml。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高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与事故当事人朱某某达成了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强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道**里**楼**楼**号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3151****

2.案卷二册,单行材料三页,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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