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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冀******黑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易县荆轲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水北调桥东时,被易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截停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现场检测数据为130mg/100ml,高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将高某某依法带离时,高某某妻子崔某某等人与执勤民警发生冲突,高某某从现场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福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一张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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