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晚,被告人高某某在景县龙华镇开发区一烧烤店饮酒后,驾驶冀T1****号轿车行驶至衡德公路36公里处(龙华镇秦旺村北)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瑾初
检察官助理:段晓琳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3473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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