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镇**村。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在深州市**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村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6.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毅兵
检察官助理:杨丽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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