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32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镇**村**路**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乘载四人,沿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休门街路口时,闯红灯与被害人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后向西逃逸至裕华路大经街路口时再闯红灯,与骑电动二轮车的被害人徐某某再次相撞,其驾驶的车辆失控撞毁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后被护栏蹩停,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8.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受害人甘某某、徐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同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连续驾车冲撞,致一人受伤,三车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肃娴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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