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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2326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街**家属院**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小区**栋**单元**号,工作单位:无,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06月22日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07年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8月3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9月0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16日23时许, 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照为冀A*****的小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308国道南5000米方村南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80.9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曾经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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