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2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5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中铁山桥集团退休职工,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2日21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牌号为冀C*****号小型轿车沿山海关区关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医院路段时,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牌号为冀C*****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赵某某无责任。
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运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以及补充材料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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