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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镇**村。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1时30分许,驾驶员高某某驾驶冀B*****小型轿车行驶到长深高速公路遵化南收费站时,因涉嫌醉酒驾驶,被高速交警遵化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2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血液取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岂淑铭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移送本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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