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82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黄庄镇,住河南省温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2时28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温县温邵线四号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田
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案情,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明和
检察官助理 王亚楠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温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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