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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大街** 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仙桃市**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右转行驶到仙桃市**局门前路段处时,与路边行人任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任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仙桃市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任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高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高某某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8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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