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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武汉**物流有限公司**(自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4月5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8日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5白色东风雪铁龙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沌口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开发区第二中学门前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5.94mg/lOOml。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侦查终结报告、抓获破案经过、行车记录、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宁某某的证言;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4、抓获视频、抽血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艳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联系电话:13603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7.《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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