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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6〕34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8月30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6年9月1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日晚上,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行驶到******超市西侧柏油路上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记录等;

2.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2016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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