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5********,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沿秀永高速公路由莆田西往仙游方向行驶,途经秀永高速仙游城区收费站出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3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
4.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调查记录;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140.37mg/l00ml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尾妹
检察官:陈美宪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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