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大田县**镇**村**号住处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至**镇“**超市”购买生活用品并沿省道返回至省道217线14KM+820M路段时(**村),适遇高某乙驾驶的闽G****号轿车停放于右侧路边,因高某某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致摩托车车头右侧与轿车左后侧相碰,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大田县公安局接报后指派民警赶赴现场调查,期间,民警发现高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赶赴三明市第三医院对高某某抽血送检。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56mg100ml。
经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赔偿高某乙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6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合格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全国被盗抢机动车辆信息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高某乙陈述;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正池
检察官助理:吴同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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