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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36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组,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2020年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东风牌小型轿车(蒙G*****),沿科左后旗常胜镇马架子村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月15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6.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查获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现场酒精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采血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2.证人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被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宫乌日娜

检察官助理:高佳琦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已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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