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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北农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社区****现住址黑龙江省绥棱**农场**三委**2020年7月1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绥化分局处以罚款2000元,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绥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家独自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明爵牌电动四轮汽车,由**农场**委**自己的临时住处行驶到**农场办公楼,后因在**农场**楼前闹事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及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属性检验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且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姜卫晨

                                 2020年9月7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六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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