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西安市高新区**街**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陕A****2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建行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64.7mg/100ml。后经检测,其血醇浓度为172.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博洋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诉、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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