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郯城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无驾驶资质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10国道行驶至邳州市港上交警中队东100米处时,与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韩某某相撞,并致韩某某受伤。经鉴定,案发时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4.6 mg /100 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德 印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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