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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51963********,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下班后,驾驶渝HAD***紫色本田小型轿车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集结地”火锅店与张某某等人一起吃火锅,期间每人喝了一瓶二两装的二曲白酒。20时许,吃完火锅后的张某某喊来一个朋友帮高某某开车送高某某及其朋友到黔江区城东街道阳光花园外的一家小豆腐店吃夜宵,期间高某某饮用1瓶红酒。1月6日23时过,因高某某要到火车站接自己侄儿,几人从小豆腐店出来后分别离开。后高某某一人驾驶车牌号为渝HAD***紫色本田小型轿车从阳光花园外小豆腐店出发,经光明隧道、谭家湾转盘、文汇路、邬杨桥、巴蜀印象、大众广场、城西派出所、城西一路将车开到玫瑰湾准备停放在该小区。后高某某觉得时间很晚了,应该没有警察检查了,于是继续驾车经新华大道、西山转盘、新华桥、南海城、官坝红绿灯、下坝加油站路口右转到黑山大桥左转准备行驶至火车站接人。1月7日0时40分许,当高某某驾车行驶至黔江区城南街道河滨南路东段江畔人家小区车之翼洗车场外的时候,被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公巡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其带回公巡一大队办公室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59mg/100ml。后民警将高某某带至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进行静脉血样提取并当场封存备检。

2020年1月9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某当日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乙醇检验报告;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白燕红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2册;

3.高某某询问笔录1份共3页、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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