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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研究生学历,身份证61011319861008****,户籍地及住所地: 西安市新城区红缨路四十九号红缨花园小区*号楼*号,****院西安办事处员工。于2020年4月24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8日1时59分,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陕A8E***号车沿南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群贤路口处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高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42.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兴斌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77919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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