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26221966********,小学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市**镇**村**组**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驾驶黑1****5号泰山牌四轮拖拉机行驶至G4512双嫩高速路牌东46米处停车期间,与黑N****2号大挂车相撞,造成四轮拖拉机驾驶员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62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高某某在人民医院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高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2. 证人郑某某、葛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喜艳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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