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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明检四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明水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明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20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某在明水县**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M****3牌出租车承载乘客到明水县**乡的途中,行驶至明水县**新冠病毒防疫检测卡口时,被明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7099mg/100m,属于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被告人高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明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承诺书;到案经过;侦破经过;

2.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晓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从重处罚。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   致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佳栋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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