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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90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生于1986年**月**日,汉族,身份证号612701198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榆阳区**镇**村**组**号,现住榆阳区**路**巷**排**号,无业。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4丰田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榆阳区榆阳路与长城路十字时,与同方向行驶于此的王生存驾驶的陕K****1雪佛兰小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队务会研究认定,高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生存无责任。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4.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血醇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欣

检察官助理:张宇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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