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晚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朋友高某甲等人在邵武市**高速服务区饮酒,后驾驶****号小轿车,沿**高速往**方向行驶,途经**高速出口时,被高速公安干警抓获。经对被告人高某某抽取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送检的血液样本等物证;
1. 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
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高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
7.现场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东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住贵州省***市**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3984***。
2.公安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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