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住滑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4时37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大众牌”电动四轮轿车在滑县**乡**村东头向村公路倒车时,与夏某某驾驶的豫E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双方带至滑县**乡卫生院抽血送检,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高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63mg/100ml;从夏某某的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夏某某无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抽血照片;2.被告人高某某人口信息登记表、非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证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夏某某人口信息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和解协议书、3.证人夏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2020年9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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