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简单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01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白山市江源区,住江源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14时许,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石人镇街里方向向大石棚子方向行使,行驶至石人镇东大桥附近时,被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当场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2.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宏
(院印)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江源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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