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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组。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1日23时59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A22S**号白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群贤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13.4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词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卫胜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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