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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47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身份证号码372925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酒吧销售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城**区**栋**室(户籍地山东省单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鲁R****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合肥市蜀山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交口南侧约50米附近时,碰撞到道路中央的金属隔离护栏,造成其车辆及护栏受损。事故发生后,高某某让路过驾驶员帮忙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到场现场后,高某某主动交代了其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事实。随即,高某某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

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6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认定,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19日,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赔偿道路设施损失的收据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关于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照片;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记录抽取血样及送检过程的录像、天网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  俊

2020年11月10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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