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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_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瑞丽市**镇**队**号,现住瑞丽市**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瑞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8日21时9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在瑞丽市弄**路**路路口200米处,被瑞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省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高某某驾车时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0.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珊

检察官助理:汤品德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瑞丽市**小区**栋**号,电话15969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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