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生于198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34011984********,汉族,中专文化,系原凉山州**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临聘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镇**村**组**号附1号,现住:四川省西昌市昭觉县。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越西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20年4月29日由越西县监察委员会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越西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次日由越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越西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系原凉山州**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临聘人员),主要负责现场管理服务、场地保障服务等工作。在任职期间,高某某利用其工作岗位职责便利和工作中了解获取的信息,未遵守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向他人泄露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结果信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5万元。
1.被告人高某某主动联系原凉山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周某某,告知其自己可以提前获取参加评标专家信息,希望通过周某某获取利益。在2015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高某某多次利用自身工作职责便利或工作中了解的信息,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向周某某传递项目评标专家信息和评标结果信息。周某某通过这些信息,从参加投标的相关企业中获取好处费。为感谢高某某为其提供“关键信息”,多次在西昌碧海蓝天附近和州民中**路公交站附近等他,每隔1至2个月,给高某某每次1至2万元不等现金。高某某累计非法收受周某某感谢费人民币35万元。所收财物,高某某将其中的人民币15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首付款和按揭款,20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先后多次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何某某提前提供评标结果信息。何某某多次向其赠送2000元至4000元不等现金作为好处费。高某某累计非法收受何某某财物人民币2万元,均用于日常开支。
3.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先后多次为四川省**公司董事长罗某某提前提供评标结果信息。罗某某每次向高某某赠送1000元现金作为好处费。高某某累计非法收受罗某某财物人民币1.5万元,均用于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作为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聘用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在任职期间,利用工作职责便利,违法工作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先后多次向他人泄露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结果信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达人民币38.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所涉罪行,主动退缴赃款,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越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正祥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被逮捕,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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