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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无棣县**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曾捡拾了曹飞晓的驾驶证,因高某某驾驶证被注销,高某某用自己的照片与曹某某的驾驶证照片进行了替换,实施了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犯罪行为。2019年9月20日1时47分许,被告人高某某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行至**处,被交警查获。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君晓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壹本;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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