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乡**村**号。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高某某在本村捡得一本耿某某遗失的机动车驾驶证,后在其家中将原驾驶证上的照片替换成自己的照片。同年3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冀T*****面包车在接受深州市交警检查时,遂向交警出示了变造后的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少华
检察官助理:王紫微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深州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卷宗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变造的驾驶证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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