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9********,汉族,初中文化,天门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以出售二手车的名义,在明知无法交付约定车辆的情况下,编造车辆需付定金、办理解押、提档等理由,并谎称车辆已办理交付托运,先后骗取家住**市**区**街**小区的被害人扎某某及买某某共计人民币136300元。案发前被告人高某某已归还36798元。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其家属已退还27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2.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3.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 4.视听资料;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谅解书及还款协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出售二手车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起刚
检察官助理:陈婷婷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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