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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110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西南宁市**农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小区**栋**号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下旬,被告人高某某找到被害人吴某某、叶某某,谎称南宁市青秀区**街道办***七组(以下简称**七组)原**小学校园场地楼房项目为其建设,急需资金投入,并提供伪造的**公司与**组的《租赁合同》及建设许可证件等材料,并于2013年12月底带二被害人至工地查看已建5层的楼房,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于2014年1月9日借入吴某某63万元,于2013年12月30日、2014年1月下旬借入叶某某200万元、300万元。2014年1月28日、同年3月3日,高某某以同样方式诈骗某某甲200万元、150万元。高某某分别于2014年1月9日、同年6月6 日归还吴某某3万元、归还叶某某150万元、归还某某甲100万元。2014年9月,高某某逃匿,款项至今无法偿还。

另查明,2011年4月27日,陈某某中标**组原**小学校园场地后与**组订立《租赁合同》。2013年9月3日,陈某某与麦小兵订立协议合作在该场地建设商住楼,同年12月底,商住楼建至5层高,2014年7月建设完成。经查实,高某某并未取得上述工程项目的合作经营权,上述钱款也未用于上述项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控告书、借款合同、银行凭单、租赁合同书、借据、抵债协议、收条、证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莫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叶某某、钟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91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先亮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案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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