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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合同诈骗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10204********3935,汉族,大学文化,出生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街道办事处****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大连佳化聚氨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住大连市庄河市****小区*-*-***。被告人高某某因在河北省境内涉嫌合同诈骗,于2018年11月5日被河北省康保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9年3月13被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抓获,于2019年3月14日至21日在抚顺市第一看守所临时羁押。于2019年3月21日被河北省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另一起合同诈骗,于2019年11月20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大连佳化聚氨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高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指派本公司人员王某某以大连佳化聚氨酯有限公司的名义和农安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代理人王某甲签订了总价款64.4万元的冷库保温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原料聚氨酯的单价为1.51万元每吨,需要用聚氨酯保温材料40吨,工人施工造价为4万元,施工期限约为30天。合同签订后,王某甲让其女儿王某乙一次性支付给王某某工程款60万元,王某某分两次将其中的57.4万元工程款转到了高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内。高某某收到工程款后只为农安物流市场公司提供了18.09吨价值27 3159元钱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其余款项30 0841元用于高某某其他支出和赌博,至今没有偿还给农安物流市场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王某甲、赵某某、石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单位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国林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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