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刑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90********,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片**组**号,住浏阳市**镇**村**片**组**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1月22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8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3月3日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因父亲神智不清,为替父亲驱邪治病,在明知浏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禁火令》,严禁野外用火的情况下,持祭祀用品在其爷爷坟前(位于**镇**村**山场脚下)进行祭拜,在用随身携带的红色一次性打火机点燃衣箱焚烧时,因突刮大风,燃烧的纸片吹至下方田埂干草上,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立即进行山火抢救,因火势太大,难以扑灭,遂又拨打119及村长张某某等人电话,请求援助,后在镇政府组织当地干部群众及森林消防队伍的奋力扑救下,山火于当日16时许被扑灭。
经浏阳市林业调杳规划设计院专业人员现场测绘,此次山火共烧毁林地面积218亩。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5月28日与被害单位**采育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作案工具照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资格证、通话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禁火的通告、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物证书证;2.报案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3.证人温某某、高某乙、余某某、黄某某、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森林火灾调查报告6.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擅自林区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定妮
2020年6月16日
附:一、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7498****)。
二、移送案卷材料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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