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四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58********,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曾于2018年6月3日,因赌博被大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1900元。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到大田县建设镇建丰村“登山崎”山场其所有的荒田开荒。15时左右,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火柴将其荒田内晒干堆好的杂草堆点燃,因当天风大,致一丛燃烧中的芦苇草头滚落至下方荒田,将荒田内的杂草点燃,火从荒田烧至“登山崎”山场林地,引发“登山崎”山场森林火灾。
经林业技术鉴定,大田县建设镇建丰村“登山崎”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72.5亩,森林火灾经济价值计人民币45620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天气实况证明、证明、谅解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池某甲、高某甲、黄某某、罗某某、黄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乙、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林业技术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野外用火未经审批,引发“登山崎”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72.5亩,森林火灾经济价值计4562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联军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5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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