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6********,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捕前住**乡**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辽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22日由辽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失火罪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甲于2019年5月9日上午6时左右前往辽阳县甜水乡古家子村2组“荒沟”(里荒沟)山上自家榛子场烧杂草榛子杆引发森林火灾。2019年7月3日辽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会同县纪检、国土资源局在甜水乡林业站工作人员配合下,对古家子村“里荒沟”前山过火面积情况进行调查,结果如下:火灾位置位于古家子村1林班34、32小班和庙沟村6林班1小班、庙沟村1林班10小班,过火面积共计5.52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5.20公顷,宜林荒山荒地面积0.32公顷。案发后,高某甲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辽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技术材料、情况说明、辽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辽阳县甜水满族乡林业站情况说明、辽阳县河栏镇敬老院、个人档、谅解和解书、辽阳县森林公安局情况说明、李海清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郑某某、吕某某、某某甲、王某乙、韩某某、刘某某、李某乙、董某某、王某丙、朱某某、李某丙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某某乙、高某乙、胡某某、史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高某甲由于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过火面积5.52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5.20公顷,宜林荒山荒地面积0.32公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甲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浩
书记员:张敬其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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