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4〕38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4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住陕西省平利县**镇**村**组。2014年6月12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高某某在自家门前地边将已砍好的杂木柴堆在一起进行烧毁时不慎将附近林扒烧着造成森林火灾;经平利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对过火面积进行鉴定:过火面积59.32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53.70公顷。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地边烧杂木不慎引发森木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亮
2014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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