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9********,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镇**组。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20年7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以每套人民币550元的价格从陈壮手中陆续购买九套中国农业银行卡及一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提供给赌博网站使用。2020年7月2日16时许,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依法从其租住的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官黎坪居委会环岛忆湘客栈“莲城轩”房间查获十套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国农业银行卡九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密码器十个、电话卡十张;
2.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开户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婕妤
检察官助理:田宏竹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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