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95********,山东省临清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地临清市**街**号,现住临清市**街道****居委会,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晚在本市宛园对过的“*****馆”和朋友饮酒。21时许,其无证驾驶京******号长春奥迪轿车去临清华润纺织有限公司附近接人,其从大众路向南至解放路左拐向东,到永青路右拐向南,在“段家海鲜”处接到人,原路返回,在解放路外贸路口和生资路口中间位置,被聊城交警临清大队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其酒精呼气测试,发现其酒后驾驶,令其路边停车等候处理。高某某在查车点附近等候时,对交警心生不满,持砍刀返回交警执勤处,向交警李某甲挥砍,被李某甲及同事李某乙、王某某等人制服,随后被带往临清市公安局新华路派出所,对其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58.8mg/100ml,接着在临清市人民医院东院区抽取静脉血。李某甲所穿反光背心被砍坏,右肩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不构成轻微伤。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0mg/100ml。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对醉酒驾驶和妨害公务行为供认在案,并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清市公安局《全市公安机关“战疫情防事故保畅通治污染”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警临清大队《证明》、警察证复印件、伤情照片、高某某电子档案、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等;2.视听资料:查获、酒精呼气、抽取静脉血和妨害公务过程的录音录像;3.物证:砍刀、反光背心;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李某甲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酒精呼气测试单、理化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晁某某、夏某某、于某某等人证言;7.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暴力妨害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两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彦喜

助理检察官:盛晓盟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6455****

2.案卷材料共4册、证据材料5份8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光盘5张

5.砍刀1把、反光背心1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