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县**镇**村**号,居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大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甲于2019年12月22日16时许,因行车纠纷被出警处理的民警带回派出所。到所后,醉酒状态的高某甲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有拽民警衣领、辱骂、踢踹民警的行为,后被现场查获。
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暴力袭警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颖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在家中候审,联系方式1660110****;保证人高某乙,联系电话15901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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