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检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现住白山市浑江区**园**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以红公(刑)诉字【2018】60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我院于2018年12月17日收到卷宗2册。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甲于2018年8月14日15时许在白山市浑江区东苑小区西侧路口殴打民警,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家属积极赔偿两名被害人损失共计2万元,两被害人对被告人高某甲行为予以谅解,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归案情况、出警经过、白山市中心医院门诊手册、白山市公安局110受理单、刑事谅解书及收据;
2.现场录像;
3.证人胡某某、陈某某、高某乙证言;
4.被告人高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破坏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邢今月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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