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520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5********,汉族,文盲,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12日被释放,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7日9时许,雷州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察大队联合其下属西湖中队在西湖公园联合执法清理“六乱”,发现被告人高某某占据园内的人行过道乱摆乱放一些桌椅凳,经执法同志多次劝说无效后,西湖中队中队长陈某甲将高某某乱摆乱放的桌椅凳收缴到执法车上。这时,高某某就用力去拉抢被害人陈某甲的手中塑料凳子,手持一张塑料凳子把陈某甲殴打致伤,致陈某甲右眼角、左手臂等多处受伤。经雷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2019年6月5日,在附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被告人高某某的家属陈永华与被害人陈某甲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甲医疗费等费用贰万叁千元整,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涉案胶凳子一张;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陈某乙、郑某某、梁某某、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频资料(光碟四张);8.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荣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一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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