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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小区**楼**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于2006年10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察慈小区门口不配合社区防疫登记测温工作并辱骂工作人员,后在察慈小区4号楼3层楼道处辱骂赴现场处理防疫登记测温纠纷的民警,在被强制传唤过程中推搡、抓挠民警,造成民警李某甲头部多处开放性损伤、头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高某某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王某某、冯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认定为坦白,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凯利

检察官助理:徐 嘉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据材料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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