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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妨害公务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松检刑检刑诉〔2019〕506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栋**单元**室家中,因与收购冰箱的人发生纠纷,便打电话报警。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祥安大街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带领辅警肖某某、连某某来到现场,高某某称该人在搬运冰箱时将地板划坏,要求赔偿,并不让对方离开,李某某告知高某某此事属于民事纠纷,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高某某不听民警劝解,民警警告高某某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高某某仍然不让该人离开,后民警李某某将高某某控制到门口并让该人离开现场,高某某遂推打李某某胸部,并打其手部,造成李某某胸壁挫伤。后高某某被民警依法传唤至祥安大街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至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彦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

1. 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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