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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经济开发区**村**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超载驾驶鲁******红色半挂车从山东省莒县小店镇一沙场拉沙运往郯城县中联公司。4月23日0时许,高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临沭县**镇**街**路红绿灯路口时,正值临沭县交警大队开发区中队民警王某某及辅警陈某某等人执勤查车,辅警陈某某、李某某示意该车停车接受检查,高某某驾驶车辆拒绝检查强行冲卡,行驶至国道327线时闯红灯经过路口。辅警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向王某某汇报后驾驶警车跟随该车并用车载喊话器多次喊话、鸣警笛,让该车停车接受检查,高某某未停车接受检查并继续行驶。陈某某、李某某驾驶警车追至临沭县**街道**街北头,设卡拦截检查该车,高某某再次拒绝停车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并将辅警陈某某撞伤,将车辆遗弃在曹庄镇驻地一巷内后逃跑。经鉴定,陈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艺颖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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