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扬州市广陵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吴怡江苏君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4时许,在扬州市广陵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与天天快递送货员陈某某因快递放置问题发生口角,并强行扣押陈某某的电动车钥匙、眼镜和他人的一个快递。经警方协调未果并准备让双方到派出所协商时,被告人高某某突然情绪失控,躺在警车前面,并要求民警找回陈某某向其当面道一百个歉。经警告无效后,被告人高某某被强制传唤至杭集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被告人通过牙咬、脚踹、手抓的方式拒绝传唤。被告人高某某被带至派出所后,在民警例行检查的过程中再次用牙咬了民警任长晶的手指,并用脚蹬踹了辅警王东。
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人义务告知书、保证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戴某某、许某某、张某某、王东、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扬州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资质证书;
5.扬州市公安局生态科技新城分局出具的案发现场及讯问视听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玉胜
检察官助理:宁翠翠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扬州市广陵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358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视听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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