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91********,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街道**村**组**号。2013年1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9年6月6日,因吸毒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害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驾驶湘******小轿车在邵阳市**搭载三名乘客。经双清区**南路前往**站,遇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双清区**路**附近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和规范出租车运营秩序”行动。被告人高某甲为逃避处罚,采取冲关的方式驾车逃跑,将现场执法人员方某某拖行100余米,导致被害人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交通执法支队证明、执法人员自述材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依据、方某某病历资料、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协议书、前科资料、户籍资料;2.证人申某某、曾某某、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照片、车辆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7.同步录音录像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方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玮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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