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301967********,汉族,小学文化,系济南**保安公司保安,住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济南市历下区建筑新村派出所接王某某报警称被被告人高某某殴打,民警赶至现场后,高某某已离开,民警遂依法告知二人到所接受调查。2020年2月4日早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王某某先后赶至建筑新村派出所值班大厅,当日值班辅警被害人李某某在了解情况后,对双方进行登记并核查身份。高某某对此不满,李某某遂欲带领高某某至地下一层办案区进行调查处理,高某某拒不配合,抓扯李某某衣领,并抗拒所内民警阻拦,用手抠抓李某某面部、口罩,最终将李某某拽下楼梯摔倒在地,致其左肩着地后受伤,高某某因拉拽李某某导致失去重心摔倒并砸在李某某肋部。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肩锁关节脱位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春华

2020511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